2024-07-18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2
案情簡介:
十年前,小晨的媽媽再婚了。結婚后,繼父便帶著繼兄跟媽媽一起居住在小晨姥姥的房子里。而小晨卻出于上學的需要一直跟親生父親住在一起,由親生父親扶養,沒有跟繼父共同生活。
小晨姥姥年事已高,臨終前立下遺囑把房子留給小晨繼承。姥姥去世后,小晨便按照遺囑繼承了房屋,并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十年后,小晨的媽媽也病逝了。小晨想要回自己的房子,繼父卻不愿意了,他認為房子并不是小晨的個人財產,而應該是家庭共同財產。他和兒子也有份,小晨無權要回房子。真的是這樣嗎?
案件焦點:
房子是否屬于小晨的個人財產?繼父繼兄是否有權占有房子?
判決結果:
小晨根據姥姥的遺囑繼承了房屋,后房屋登記至小晨名下,故可以認定小晨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而繼父未能舉證證明繼父與小晨之間形成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且即便小晨對繼父負有贍養義務,該贍養義務的形式也不一定局限于對房屋的占有使用。
最終法院判令繼父騰退返還房屋,并按照每月4000元標準給付小晨自媽媽去世之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
律師解讀:
本案中,房屋已經登記至小晨名下,小晨作為權利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繼父無證據證明其占有使用小晨房屋系有權占有,其相關抗辯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關于房屋占有使用費,因繼父繼兄無權占有使用房屋確會造成小晨損失,且小晨主張的時間及金額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贍養義務的形式,不一定局限于房屋的占有使用,亦可采取探望陪伴、支付贍養費等方式,若繼父認為繼父與小晨形成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小晨有義務贍養繼父,可另案主張相關權利。
案件總結:
小晨的媽媽再婚后,繼父便帶著繼兄住在小晨姥姥的房子里。小晨姥姥立下遺囑把房子留給小晨繼承。姥姥去世后,小晨便按照遺囑繼承了房屋,并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小晨的媽媽病逝后,小晨想拿回自己的房子,遭到繼父拒絕。繼父繼兄一直占用著小晨的房子,最終法院判令繼父騰退返還房屋,并按照每月4000元標準給付小晨自媽媽去世之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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