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8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8
案情簡介:
陳家夫妻倆共生育有大哥、二妹、小弟三個子女。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兩套房改房屋,沒有留遺囑。
二妹和小弟本以為房子應該由三個子女平分,誰知道大哥卻突然聲稱父親房改購房時的購房款全部由自己出資支付,兩套房子都應該由自己繼承。
但二妹認為,房改房登記在父親名下,父母去世之前從未約定過涉案房屋歸大哥所有,大哥主張房屋由其出資購買沒有事實依據。
兄妹三人數次溝通都未能達成一致,最終,二妹和小弟不得不選擇起訴大哥,以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焦點:
兩套房屋屬于父母的遺產還是屬于大哥的財產?
判決結果:
根據查明的事實,房屋系父親購置的房改房,該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上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父親,又因該房屋系父親與母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屬其二人夫妻共同財產。
在父母二人均未遺留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房產份額應由二妹、大哥、小弟分割繼承。考慮到大哥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故遺產分割時對其予以多分。
最終判決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額,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原《物權法》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律師解讀:
根據我國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單位將原公房通過優惠的形式出售給已經承租或使用該房屋的職工,職工對其享有部分產權或者全部產權。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對象特殊性、房屋價格特殊性,是對單位職工的一項福利優惠政策。
本案中,該房屋系父親向其所在單位購置的房改房,由父親購買且登記在父親名下,屬于父親夫婦的遺產。大哥的出資,屬于債權權利,不能改變房屋的物權。鑒于大哥對于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予以多分遺產。
案件總結:
陳家夫妻倆共有三個子女,兩套房改房屋,沒有留遺囑。大哥認為房改的購房款由自己出資,房子應屬自己的個人財產。其實,房改房具有特殊性,由父親購買且登記在父親名下,屬于遺產。
大哥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多分,但二妹和小弟也是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最終法院判決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額,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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