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71
古語云:“萬法緣生,皆系緣分”,擁有兄弟姐妹是一件幸事,也是彼此的緣分。父母終會遠去,而兄弟姐妹將成為互相扶持的重要力量。
王小弟一直非常珍惜手足之情,若不是因為房屋繼承時,他一定不愿與堂妹走入法庭,成為對峙的原被告。
近期,楊律師剛剛辦理完一起遺贈糾紛案,由一套老輩的回遷房引發的堂兄妹十余年矛盾紛爭,最終在楊律師的調解下,得到了皆大歡喜的結果。
01
案情簡述:
王家是個普通的工人家庭,一直居住在北京豐臺某小區,他們共生育了4個兒女,分別是王大哥,王二哥,王三姐和王四妹。
王小弟是王大哥的獨生子,王二哥和李女士結婚后,只有獨生女王小妹,兩個姑姑都已經成家。可命運往往無情,1987年,在一個寒冷的冬日,王大哥不幸因為工傷去世,這個噩耗猶如晴天霹靂,狠狠地擊垮了王家父母。
不到一年,王小弟的母親改嫁,6歲的王小弟只能跟著爺爺奶奶一起生活。1996年,王父去世,王小弟和奶奶一直居住在豐臺的老房子里。2003年,王二哥也因病去世,此時的王小弟也已經參加工作且獨立生活。在叔叔的喪禮上,王小弟也忙前忙后,一家人還是很和諧。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和改造,2007年,這片公房被列入了危舊房屋改造的范圍。開發公司與王奶奶簽訂了《危舊房改造回遷安置協議》。根據協議內容,被安置人口僅有王奶奶一人。
2008年年底,王奶奶把孩子們聚到一起,經家庭協商,達成口頭分家析產協議,約定拆遷所得的房屋是王奶奶的房屋,給兒媳李女士和孫女王小妹各3萬。
2009年,王奶奶在街坊鄰居的見證下,訂立了一份代書遺囑。她表明自己百年后,愿意將名下96平方米的房子交由長孫王小弟繼承。王奶奶以后就不會因為這些遺產鬧矛盾。然而,事實卻總是愛跟人開玩笑。
2013年,王奶奶去世,作為長孫表示接受遺贈后,王小弟去繼承房屋時確遭到了堂妹的質疑。此時的王小妹表示對奶奶的代書遺囑不認可,表示應該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為此,王小弟與堂妹理論了多次,堂妹仍舊是不依不饒。2023年,王小弟下定決心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幾經尋找,他決定來找楊律師咨詢,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
02
案件焦點:
楊律師代理案件后,對這起代書遺囑糾紛案進行研判后發現,案件焦點有2個:
1.王奶奶的代書遺囑的效力:需要審查王奶奶的代書遺囑及其見證人為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
2.王家子女簽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繼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往往是密不可分,此案中,王奶奶于2008年訂立《房產分配說明》是否合法有效。
03
調解過程:
拿到案卷后,楊律師發現本案和一般的繼承糾紛案件有著類似的特點:原、被告的親情關系惡化,調解難度大,必須找到雙方在意的癥結,才能化解這對兄妹之間的心理隔閡。
于是決定采取“以訴促調”的方法,就是在訴訟立案后,通過律師的調解介入,化解雙方的矛盾。同時,楊律師也和王小弟講明了辦案思路,不僅取得了他的理解,也更加堅定了王小弟通過調解,化解繼承矛盾的決心,當下就和律師“兵分兩路”,為之后辦案動作的開展做準備。
首先,針對王奶奶的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王奶奶的遺囑由曹阿姨和李叔叔見證,由曹阿姨代書,曹阿姨、李叔叔和王奶奶均在遺囑上簽字捺印,李叔叔因自身原因未親手簽名,但在遺囑其名字處捺印。
該遺囑形式上雖有輕微瑕疵,且庭審時,李叔叔已經去世無法參與,曹阿姨證實了該份遺囑的形成經過及遺囑的大致內容,在無證據證明此代書遺囑存在偽造的情況下,應認定該代書遺囑系王奶奶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王奶奶就2008年訂立的《房產分配說明》也就是大眾意義上的分家析產協議。該協議是全體家庭成員就該家庭財產所作的約定,簽字確認后協議生效,對家庭成員之間來講,家庭財產已經發生了分割。
該協議和此后的遺囑并無沖突,如分家析產協議執行后父母另立遺囑或遺贈協議的,若涉及處分其個人財產且符合其他要件,該遺囑或遺囑協議有效。
04
調解結果:
鑒于案涉當事人親情尚在,楊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始終保持耐心溝通,通過不斷地了解王小弟對親情的顧念,及時調整辦案策略。
在法院主持調解時,楊律師得知王小弟為維系親情想要出一筆賠償費給堂妹,便提出先行和王小妹進行溝通。
起初,王小妹“獅子大張口”,要出了高價。楊律師明確告知她,按照律師的調查取證和嚴謹的推論結果,其無權獲得任何金錢賠償或房屋產權,與將案件拖到判決之時相比,接受合理的調解方案才是最佳的選擇。
最終,法院出具的調解書確認,案涉房屋由王小弟繼承,王小妹應協助王小弟辦理案涉房屋過戶事宜;王小弟限期向王小妹支付經濟補償共計5萬元。
05
律師說案:
在司法實踐中,分家協議與遺囑繼承往往被混淆,特別是涉及歷史悠久的家庭財產糾紛案件,取證困難且訴訟復雜,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困擾和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調解能力顯得尤為重要。
楊律師通過“以訴促調”的方式,不僅能幫助當事人厘清法律關系,還能在雙方的激烈對抗中找到一個平衡點,促使雙方達成和解,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這樣不僅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與精力,還減少了司法資源的消耗。同時,調解還能有效緩解家庭內部的緊張關系,維護親情,真正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