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0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04
生活中,有些老人往往因為沒有書寫能力,自己或家人會找到親朋好友幫忙寫遺囑,但這樣的遺囑雖然白紙黑字寫清楚了財產怎么分割,卻往往到了法庭很難被采信,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近期,由楊志崢律師辦理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一審獲判,成功推翻了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代書遺囑,幫姐妹倆爭取到了房產份額。
01
案情介紹
北京的周老太太有四個孩子,分別是翟大姐、翟二哥、翟三姐和翟四哥。她在西城區有一間90多平的樓房,這套房子是她和已經去世的老伴兒共同購買。
翟先生早年去世,把老房子留給了她,前些年趕上老房拆遷,給了一筆補償費,換了一套安置房,直到周老太太2021年去世,安置房尚未竣工交付。
周老太太去世后,翟二哥把兄弟姐妹召集到一起,拿出了一份遺囑,聲稱母親已經把房子留給他了,要繼承房屋,姐妹和弟弟自然是不能同意的。
雙方爭執不下,翟二哥開始指責翟大姐和翟三姐,并稱姐妹兩人在經濟條件相對更好的情況下,對母親不管不問,都是他和翟四哥一直在照顧父母。
姐妹倆不能接受翟二哥的這種說辭,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母親留下的房屋,多次溝通無果后,她們找到了楊志崢主任律師,希望可以幫她們來維護合法權益。
02
案件焦點
楊律師就此案件與姐妹倆進行了詳細的溝通,將案情焦點鎖定在翟二哥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其主張以及遺囑的效力問題。
03
辦案經過
楊律師代理此案后,迅速展開調查取證工作,通過梳理證據、深入調查后發現:周老太太生前本就識字不多,所以遺囑上周老太太的簽名為他人代筆,且該份遺囑的見證人也存在問題。
楊律師對案涉人員的關系進行了梳理,對見證人與翟二哥及其母親的關系進行了利害判斷,最終確定了辦案策略。
在庭審中楊律師認為,首先,案涉遺囑的形式為代書遺囑,代書人是翟二哥的妻子,見證人是翟四哥,上述人員均與遺囑受益人存在利害關系,因此該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
其次,該遺囑無法確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只有周老太太的印鑒章和手印,手印無法確認是周老太太本人。根據歷史檔案資料顯示,所有與周老太太有關的文件資料都是周老太太的簽字,未出現過印鑒章,不合情理。
最后,周老太太因為識字不多,除了會寫自己的名字外不認識其他字,無法確定遺囑上的內容。翟二哥和見證人均未提供相關錄音錄像,證明見證人已朗讀遺囑內容并得到立遺囑人確認的情況下所訂立。所以該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
04
判決結果
在庭審中,楊律師通過嚴密的舉證、精準的質證、邏輯清晰的代理意見,最終法官采納了楊律師的意見,認定案涉代書遺囑無效。
法庭裁定老人安置房及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由四家均分,而非由翟二哥一人獨占。這一判決不僅還原了事實真相,也保障了各方應有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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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06
律師解讀
本案中,代書遺囑并非由立遺囑人本人簽字,從嚴格的法律文本角度來看,形式上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求。
因此,我們需要從遺囑“是否表達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和遺囑見證中“利害關系人”這兩個角度深入探討。
從法理上講,遺囑作為一種死因行為,只有在立遺囑人去世后才發生效力。由于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為書寫,立遺囑人必須通過他人之手來表達自己的意愿,這種表達的自由度相對有所降低。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代書遺囑的合法形式是嚴格審查的重點。
在訂立代書遺囑時,必須注意遺囑人口述、代書人書寫以及見證人見證的時空一致性。
首先,時間上應保持同步,即遺囑人表述、代書人書寫及見證人見證應當同時或近乎同時進行;其次,空間上必須保持一致,即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需在同一場所完成訂立行為,并共同在遺囑上簽字確認,注明訂立日期。
本案中,代書人、見證人和繼承人屬于近親屬關系,這種親密關系必然導致與待處分財產存在利益上的關系,進而影響到代書人或見證人的公正性。
07
案件總結
我們承辦了大量的繼承案件,也接觸了形形色色的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律師見證遺囑等等。
從接觸的代書遺囑看,或多或少都會存在一定形式的瑕疵,我們也因此查閱了大量的判例,對于不同的瑕疵情況下,法院如何去認定遺囑的效力問題。
在此也想衷心提醒各位,為規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影響遺囑的客觀真實性,引發針對遺囑效力的訴爭,建議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最好到專業機構或者請專業人員指導訂立,才能確保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
本案委托之初,翟家姐妹倆對遺產分割并未抱太大希望,僅不認同其兄長拒不溝通的做法而訴訟。
最終,案件結果完全超出當事人預期,雖目前判決尚未生效,但姐妹二人對楊律師扎實的專業功底,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非常滿意,多次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