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遺產繼承與分家析產的區別
2021-02-01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94
案情江萍與王鋒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一子王海、一女王艷。王海于1996年結婚并分家生活,王艷于1998年結婚。王鋒于2009年去世。江萍與王鋒在結婚時蓋有房屋一套,2010年該房屋被拆遷,拆遷補償款共計36萬元被江萍和王海領取。王艷認為該拆遷補償款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其中應有其份額,遂將江萍與王海訴至法院,要求分家析產即依法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36萬元。
訴訟中,原告王艷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依法繼承王鋒的遺產。
審理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涉及析產和遺產繼承兩個法律關系。首先,該案涉案拆遷款36萬元是屬于江萍與王鋒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并非包含王海、王艷在內的家庭共有財產,故對于該36萬元不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是作為江萍與王鋒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次,因王鋒去世,導致與江萍夫妻共同共有關系解體,并產生遺產繼承的發生。在該拆遷補償款36萬元中,江萍享有該拆遷款中的18萬元,王鋒所享有的拆遷款中的18萬元應作為王鋒的遺產進行繼承。再次,王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王艷、被告江萍、王海,三人對于王鋒的遺產18萬元享有等額繼承權利,即各繼承6萬元。據此法院判決如下:一、江萍、王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艷6萬元;二、駁回王艷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