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放棄能否為撤銷制度之標的
2021-02-01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35
案情2002年10月,趙某向周某借款3萬元做生意,由于沒有看準市場行情,虧損嚴重,在設法歸還了周某2萬元借款后,余款再也無力償還。今年5月,趙父病故,留下遺產8萬元。趙某放棄繼承權,將其父遺產全部歸其母所有。周某得知此事后,找到趙某要求其從遺產中拿出1萬元還債,余款再歸其母所有。
爭議焦點趙某堅決不同意。據此,原告周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趙某放棄繼承權行為無效,并依法判令其歸還欠款。被告趙某則辯稱:認為要不要遺產是自已的權利,也是自己的家務事,任何人無權干涉,并且自己放棄繼承也是為表示孝心,算得上是在弘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法律也會支持自己的。
結果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審理認為,被告趙某在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償付有關債務侵害債權人原告周某的合法債權,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實屬無效。據此,于近日判決被告趙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原告周某1萬元借款。原告表示滿意,被告也表示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