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女兒被剝奪婦女繼承權?
2021-02-0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19
三個女兒訴稱: 父母有兩處商品房及五間店面房,父親去世后,房產被母親和兄弟居住和出租收益,我們要求對房產依法進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親所得的租金。
母親辯稱: 丈夫生病期間,女兒沒有盡到責任。房產是我和丈夫多年奮斗的共有財產,子女沒有份額。
兒子辯稱: 我同意母親的意見,我確實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不是我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現均已成年,獨立生活,1991年三原告的父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鎮上建了五間店面房,1995年因舊城改造,政府將位于縣城內的兩套商品房安置給原告父母。后原告父親生病住院,母親與女兒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2004年7月原告的父親去世后,原告的母親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內,五間店面房由原告母親以其名義出租,租金亦由其母親收取。2004年底,女兒提出要求分割房產,母親不同意。大女兒、二女兒遂向法院起訴,三女兒既不申請參加訴訟,又不放棄權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兒為共同原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首位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本案中三個女兒均有權繼承其父親的遺產,且其父親生前未立下遺囑對財產進行處理,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財產,故應按法定繼承進行處理。后經承辦法官召集雙方多次調解,末了達成了調解意見:1、五間店面房中的三間歸母親所有,三個女兒和兒子各分得其余兩間中的半間,由雙方各自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2、母親和兒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兒子一次補貼三個女兒每人8000元。3、母親返還給四個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
律師點評: 本案雖然審結了,卻留了我們很多的思考。從法理上講,繼承權是指公民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徹底否定了剝奪婦女繼承權的封建繼承制度,這對保護婦女繼承權、協調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穩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男女平等,是確保男女有獨立的人格權,使男女能在社會政治、經濟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條作此規定,可以看出,國內仍然存在著男女不平等的現象。這種不平等現象在繼承權的行使方面,由于歷史的原因,表現得也較為突出,為消除這種不平等待遇,確保婦女的合法繼承權,《繼承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