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發妻子繼承房產被訴 露水妻子訴求分割獲勝
2021-02-0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53
案情劉某與楊某1965年登記結婚,育有劉甲、劉乙二子。1986年認識李某后,劉某即與其共同生活在海淀區某小區內。2004年,二人將該處房產賣與他人后,在密云某小區以劉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住房及車庫。今年5月26日,病重入院治療的劉某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立了遺囑,決定將與李某共同居住的面積為98.92平米的住房出售后,其中三萬元給楊某,兩萬元給劉甲,五千元給孫子,五千元給孫女,其余現金去除劉某住院費、生活費、后事處理費用后,由李某進行分配處理。如有異議,由三妹劉丙全權處理。5月31日,劉某因病去世。7月5日,楊某與劉乙在公證處稱劉某未立有遺囑,以繼承人的身份辦理了該樓房及車庫產權的公證手續。7月16日,楊某辦理了樓房產權變更,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其本人。
爭議焦點 李某認為,其與劉某自1986年開始,共同居住生活了20年,二人收入均放在一起共同支配使用。2004年共同出資購買了該爭議樓房及車庫。楊某及其兩個兒子隱瞞真相,私自辦理產權過戶,侵犯了其共有權。而且在劉某留有的遺囑里確認了其遺產份額,在劉某生病住院期間也是由其進行護理,并支付醫療費和喪葬費的。
楊某等三人則認為,劉某去世后的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樓房是在楊某與劉某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沒有李某的份額。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原是工廠工人,有自己的固定收入。李某與劉某共同生活20年,2004年搬至密云縣某小區居住,依據生活常理推斷,該樓房及車庫應當是由二人共同出資購買,且在劉某有病治療期間和死亡后,負擔了部分醫療費和喪葬費用。綜合這些情況,應當確認李某對所爭議的樓房和車庫享有部分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李某與楊某等三人對座落在密云縣某小區的樓房及車庫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