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
2021-06-09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7
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 (代書遺囑繼承了房地產事件,現在我想把這個事件改編成案例的形式,幫助你。(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第一,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介紹。 程響與李翠萍原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有程煥思、程煥爾、程煥善三個子女。程響于1994年與李翠萍辦理離婚手續,因子女均已成年自立,無子女撫養問題;對于住房問題雙方協商,程響住東城區25平米的201號房屋,李翠萍住西城區30平米的341號房屋,以上房屋為單位分配的公房。后來,程響于1995年5月2日去世,李翠萍于2010年4月2日去世。341號房屋系李翠萍于2000年在京中央單位購買的公房,該房屋以李翠萍的名義登記,現由程煥爾居住使用。該房屋現價值200萬元,程煥善提交代書遺囑一份,主張該代書系李翠萍在2010年1月28日由朋友李湘媛代書、護工許珊、病友吳強見證。該房屋現價值200萬元,程煥萍在法庭審時,程煥善提交代書遺囑一份,程煥萍提交代書遺囑一份,并于20101010年10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月28日由朋友李翠萍代書、護工許珊、病友吳強見證。
針對這一情況,程煥爾不予認可,認為上述證人系與程煥善有利害關系的人,主張母親李翠萍自2009年9月起已不能正常與人溝通;而程煥善曾想賣掉341號的房子,因為房子是央產房不能過戶才作罷,并提交證人證言,程煥善對此不予認可。審判時,李湘媛出庭作證,證明遺囑屬實,但許珊、吳強在法庭通知到庭時,不能送達,也不能出庭。審判時,程煥爾對李翠萍在代書遺囑上的簽名不予認可,并提出了筆跡鑒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此進行了簽訂,之后由于現有樣本材料不充分、不完整,且檢材字跡變形,根據現有材料不能作出鑒定意見,據此退回此案。
另外,程煥善在審判中表示,如代書遺囑無效,他主張對母親履行更多的贍養義務,要求更多的分數,對此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另外,程煥思自1993年出國定居,程煥爾自1989年至2006年出國。自2001年起,李翠萍每年在程煥思處住半年,在北京住半年,在北京租另一棟房子,341號用來出租。
代書遺囑繼承訴訟案例 二,法院一審判決:1.李翠萍名下341號房屋歸程煥爾所有;
2.程煥爾在判決生效后十天內分別向程煥善和程煥思支付65萬元的房價;
3.駁回程煥爾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三,律師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341日的家是李翠萍離婚后,程響去世后2000年購買的北京中央部門已經購買了公家,之后登記在李翠萍的名義上,應該是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代書遺囑應由兩名以上證人在場作證,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證人和遺囑人簽字。
在這種情況下,程煥爾主張李翠萍在遺囑時神志不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代書人李湘媛與程煥善有利害關系,他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也不能接受。而且程煥善提交的李翠萍留下的代書遺囑,從內容上看,雖然有見證人,而且都有見證人、代書人和立遺囑人的簽名,代書人李湘媛也出庭陳述了李翠萍做遺囑的過程,但由于見證人吳強、許珊在法庭上向其發出了出庭通知,但未能有效地送達,也未出庭,僅靠李湘媛一人的陳述不能確定代書遺囑是否與李翠萍的內容一致,也不能確定代書人、見證人是否在場見證遺囑形成的整個過程,因此,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該代書遺囑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因此不能確定該代書遺囑的效力。
所以對341號房屋的繼承,在上述遺囑認定無效且無其他遺囑的情況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應由李翠萍第一次法定繼承人程煥思、程煥爾、程煥善繼承。就具體分割而言,程煥善主張自己履行主要的贍養義務,但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因此對此等值進行分割,根據該房屋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意愿以及該房屋的現價值等因素,判斷該房屋是由程煥爾繼承的,程煥爾分別給予該房屋67萬元的折扣。